1、 应保持药房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每天上下班时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及污染源。特别是操作台面的清洁卫生。
2、 保持药房内外清洁,严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药架。个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放在药架或药柜中。
3、在核实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
4、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使用。
5、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四查十对”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处方审核人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儿童用药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青霉素与头孢是否有皮试及续用标识,否则拒绝调剂。
6、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院内儿童处方,一定要审核相关负责人签字)。
7、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8、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
9、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患者正确介绍用法、用量并在包装袋上写明,交代禁忌、注意事项等。调配院内门诊及住院儿童用药时,应标明姓名及床位号。 10、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11、处方应按国家规定时限保存,一般处方不少于1年,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处方不少于2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少于3年。
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使用专用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
13、对不合格处方,进行复核与登记,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完善错误处方。
14、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符合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
1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专用帐册,专用保险柜储存双人双锁保管,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出入库复核,做到票、帐、物相符,帐册、验收记录等凭证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16、麻醉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或贴剂应回收并有记录。
17、药房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药架,并配备必备的拆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18、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柜台,不能与其他未拆封药品混放,并保持原包装及标签。
19、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使用。
20、药品拆零使用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医疗机构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患者。
21、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22、近效期药品(指效期不足3个月)在仓库货位上设置近效期标识牌。
24、对近效期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使用控制。
25、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使用。
26、按照药品性能,对药品应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具体要求: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性能相互影响、易串味药等应分区存放等。
27、注意收集各科室所用的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并及时反馈并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28、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表,按规定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29、发生事故后,质量管理员应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30、在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
31、对病员态度和蔼,耐心解释,虚心接受病员的批评和奖励,发药时耐心向病员说明服药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以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32、缺药及时向上级报告,保证常用药品供给。
33、实行交接班制度,将当天未尽事宜记录在交接班本上,以备接班人知晓并完成遗留工作事务。
34、在规范的基础上,尽量节约药房的开支。
35、配合领导,完成领导下达的其他事宜。
不招应届生勿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