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对象、条件
(一)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在聘的正高职称人员;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在聘的副高职称人员;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的具有硕士学位人员。
(三)「985 工程」或「211 工程」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相关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待遇说明
(一)凡引进的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优先聘任;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优先推荐。同时,优先推荐申报省、市人才工程培养人选;优先选派参加各类继续教育、业务培训或学习深造;按有关程序优先推荐列入市管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二)对符合引进条件第一条的人才,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其配偶和子女可同时按对口原则办理调动。并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10万元,如符合本市《关于实施人才先行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相对应条件的,参照该政策还可享受 15 至 100 万元的购房补助。
(三)对符合引进条件第二条的副高人才、「985 工程」院校和「211 工程」院校硕士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3万元,其他院校非永康籍的硕士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2 万元。
(四)对符合引进条件第三条非永康籍的「985 工程」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2 万元,「211 工程」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1.5 万元。
(五)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保障性用房用于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对引进非永康籍的人才,未能入住人才用房,且用人单位没有条件提供宿舍的,对符合第一条件的,5年内享受每人每月 1 000 元的房租补贴。符合其他条件的非永康籍人才 5 年内享受每人每月 500 元的房租补贴。
(六)对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一次性安家补助或房租补贴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的补助标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