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人才激励条件的人员,享受《屏山县卫生健康人才激励办法(3.0版)》所规定的一次性待遇:
1.临床、中医药、口腔医学类博士研究生(双证,即学历证和学位证,下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且与单位签订不低于五年聘用合同的,分别给予40万元和30万元。
2.省级拔尖人才、优秀示范岗人才、学术学科带头人,且与单位签订不低于三年聘用合同的,给予40万元。市级学科带头人,且与单位签订不低于三年聘用合同的,给予25万元。
3.临床、中医药、口腔医学类硕士研究生(双证)、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且与单位签订不低于五年聘用合同的,分别给予25万元和20万元。
4.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与单位签订不低于五年聘用合同的,给予12万元;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是麻醉学、儿科学、妇产科学、口腔医学、病理学、重症医学紧缺专业人才,与用人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给予18万元。
5.同等情况下,中医类别医生优先。
6.若享受了以上人才激励经费的人员服务期未满的,全额退回所有人才激励费用。人才激励经费按单项最高金额享受,不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