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门诊处方调配和病房医嘱用药的摆发工作。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调配处方时应认真核对处方内容,做到“四查十对”。
3.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及时报告。
4.药品发出前应经过二人核对检查调配品种、数量、药品标示、包装质量等,调配人与核对人均须在处方上签名或盖章后方可发药。
5.向患者发放药品时,药师应当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并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