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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望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问题已入立法层面

来源:丁香园
日期:2012-09-14

核心提示

劳务派遣,简单讲就是在一家单位工作,但劳动合同却是和另外一个公司签订,由签订合同的公司派遣劳动者到现在的 单位工作。近年来,这种用工方式因“同工不同酬、压低员工工资、工伤维权艰难”等弊端饱受诟病。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务派遣合法地 位,但4年多来,现行法律在约束劳务派遣行为方面的缺陷日益显现,2012年8月5日,主要针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见结束,劳务派遣在职场中造成的现实问题求解正式进入立法层面。

  (记者 庞乐)

 

不愿做银行里的临时工

 

进入社会以前,成绩优秀、期望值颇高的刘欣没有想到自己会面对“临时工”的选择。

2011年7月,刘欣从西北大学经济学系毕业,在复习考研结果又不合心意的情况下,她决定先找一份金融行业的工作“练练手”,日后有机会再继续深造。

此前半年,刘欣的很多同班同学进入了银行,但她发现,现在想进入银行工作并不容易,无论是国有还是股份制银行,大都招聘应届毕业生,特殊人才引进又需“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她感到自己错过了时机,“被夹在了中间”。

2011年底,刘欣在网上看到某商业银行西安信用卡中心正在招聘员工,招聘条款表明“应聘者一经录用,享受有竞争力的薪资待遇,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提交简历后,刘欣很快等来了面试通知,让她颇为诧异的是,面试并没有在该银行进行,而是在端履门附近的一栋大厦里,自称“信用卡中心招聘负责人”的男子漫不经心地翻了翻简历,简单询问了几个与专业无关的问题后告知她结果:办理手续、准备上班。

对比上年各大银行在学校招人时审核严格、流程复杂的情况,刘欣心里有些不踏实——她的同学普遍经历了简历筛选、笔试、面试等数个环节的考核,过了很久才收到录用通知,并且有比较规范的签约流程,而自己的面试过程很“水”,似乎太顺利了。

向同学打听之后,刘欣才知道银行有一种“派遣工”,在银行工作,但与银行没有合同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在中介公司进行,工资也由公司代发。同学告诉她,这就是银行的“临时工”,银行很多柜员就是这样的。

临时工?这三个字使刘欣的心情一下跌到了谷底,她抱着一线希望打电话过去确认,对方并没有掩饰,讲明了这次招聘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制。该银行信用卡中心也称,信用卡分部除了个别管理人员,几乎全部员工都是劳务派遣制,“这是合法的。”

信用卡中心提出,如果业绩突出,服务满一定年限的话也有希望转正。但这样的条件不足以打动刘欣,她说:“我的同学全部是正式员工,为什么我要做劳务派遣工?”

她拒绝了该银行的劳动派遣,开始寻觅新的机会。

 

令人耿耿于怀的“聘用制人员”

 

在东郊某老牌国企工作的杨辉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在这家企业里,他被称为“聘用制人员”。

2009年杨辉专科毕业,由于学历相对不高、所学专业冷门,他经历了漫长而艰苦的找工作阶段——住民房、啃馒头、每天早出晚归。

一年后的秋季,杨辉在一份广告上看到现在所在单位的招聘启事,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成为一名“聘用制人员”。就这个“聘用制”的机会暂时让他有了落脚之地,甚至他家乡的父母都有了面子,逢人就说儿子进了国企。但国企带给他的荣耀并未持久。

每月工资只有正式员工的三分之二,表面上差距不大,但是过节费、奖金,还有其他福利,与老职工也就是正式工没法比。”杨辉说,“每月100元话费补贴、100元交通补贴,我们一样都没有。”

让他印象深刻的是2011年春节前夕,单位发东西让各部门去领,通知是全体职工都有,离退休职工也有。他们还说发东西总算能领一份了。去一看发的是带 鱼,排队到跟前签字,人家发放的人不让拿,说是聘用制人员没有,他只好把鱼放回原处,回到办公室主任看见他没有,把自己的带鱼给了杨辉一条。

一年来积压的种种不快涌上了心头,当时就觉得低人一等,原来我们根本就不算全体职工的一员。”杨辉说,这份工作于我无益,倒是那条带鱼教会我,永远也不要再去做什么“劳务派遣工”。

年后没多久,杨辉不顾家人反对辞去了工作,再度加入了找工作的大军,他的下一个目标是一份“正式工作”,不在乎单位,不在乎岗位,只要一个正式的身份。

据了解,目前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成常态,不但在生产一线使用和存在“混岗”现象,而且在某些生产部门或主要岗位上也大量聘用劳务工,造成大量诸如“正式工不干事,干事的不是正式工”之类的牢骚。

 同工不同酬,为什么不离开?杨辉说,即使是派遣制,留在国企的稳定性仍然比较好,而且很多人抱着留下来或许有转正机会的希望,虽然这希望实际上十分渺茫。

 

劳务派遣制滥行有损公平

 

劳动部门的数据显示,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在2009年就达到2700万人,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官方统计数字是2000万 人。到2010年底,全国总工会调查获得的数据是,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已经达到6000万。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大约3亿来计算,劳务派遣职工达到职工总人数 的20%。

西安劳务派遣公司早已遍地开花。“估计有300到500家,还不包括那些没有登记的黑劳务公司。”西安市碑林区某劳务公司负责人透露,这行门槛低,只要50万元注册资本就能成立,按照法律,成立劳务派遣单位无须申请行政许可,成立门槛甚至比职业介绍所还要宽松。

劳务派遣公司数量的剧增带来了劳务纠纷数量的增长。劳动者投诉劳务公司“欺诈”行为的不在少数。西安市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分部一名负责人介绍,目前使用 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单位同工同酬政策贯彻得并不算好,使用劳务派遣工只是为了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用工成本。有的用人企业,采取将某项工程及人员整体外包来规避 《劳动合同法》,目的基本就是节约成本、减少责任。

据记者详细了解,事实上有些投诉未必发生欺诈情节,而是劳动者进公司以后发现自己不是“正式工”,觉得上当了;有些是劳务公司招聘时未解释清楚,或者处于盈利目的以“正式工”名义招聘,误导求职者。

警方甚至接到过类似报案,但面对此种情况,只有转给劳动部门,而劳动监察部门往往由于“没有证据”或者“无违法情节”无法处理。

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赴山东等6省,开展了劳动用工执法检查。检查结果发现,很多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都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人员。 这些用人单位往往想方设法降低此类人员的工资,规避应该给予职工的社保、辞退赔偿等责任和义务。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如果发生了劳务纠纷,用 工单位往往与劳务派遣公司互相推卸责任,深受其害的多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

劳务派遣制实施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终走向法律层面求解。

 

实现同工同酬,修法依法同等重要

 

2012年8月,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中,对允许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三种情形作了明确阐述:“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 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 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人社部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现实中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直接用工确实存在同工不 同酬现象。对此,一方面将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全国 人大修改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时,将提出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的立法建议。下一步将在制定《劳务派遣规定》时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对相同工作 岗位上本单位直接招用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西安人社局表示,要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最关键还是要从同工同酬着手。

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金汤指出,《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实际上劳务派遣却 被企业滥用,法律不严密是造成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实中,劳务派遣正逐渐异化为一些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劳动者在 劳务派遣中没有应有的话语权,无法对劳务派遣的泛滥产生遏制。

在律师看来,确保劳务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解决劳务派遣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是这次修正案审议的重中之重。557243条,这是劳动合同法修 正案(草案)仅用一个月征集到的意见,创造我国有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纪录,关注度这么高,法律如何落到实处才是关键,修正案颁布以后,对劳动执法方面 有高要求,依法和修法同等重要。

[作者:丁香人才网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