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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

日期:2020-01-15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关于「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加快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更好发挥标准引领作用,2019 年 12 月 27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正式批准 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予以公布。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红线」,将有利于防范、排查和整治养老机构服务中的安全隐患,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由民政部提出并负责起草,内容为全文强制。《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主要内容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等 7 部分。其中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和管理要求构成标准主体部分。在基本要求中,明确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同时,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建立昼夜巡查和交接班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提出了要求;在安全风险评估中,明确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提出了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 9 个方面内容;在服务防护中,对 9 类养老服务安全风险提出了针对性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老年人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守住安全「红线」;在管理要求中,主要通过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评价与改进和安全教育三种方式,建立提高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为养老机构开展服务质量提升、顺利过渡到服务满足新标准要求留出时间。充分考虑当前养老机构发展现状、设施改造投入、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和外部监管环境等各类因素,《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标准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在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养老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民政部将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积极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做好过渡期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规范引导养老机构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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